互聯網金融系統性風險更高,融資模式不規(guī)范,征信體系不完備,存在非法集資風險。由于互聯網金融目前缺乏完備的征信體系和規(guī)范的融資模式,系統性風險被進一步放大。首先,互聯網金融服務提供方大多是沒有互聯網支付牌照的互聯網企業(yè)或民間金融信貸公司,其經營合法性尚待官方認證。目前,互聯網金融服務提供方的角色主要分兩種:借貸中介和資金平臺。作為借貸中介的互聯網金融服務提供方,主要通過其網絡平臺的招標完成借方和貸方的匹配,但其本身既不具備資金監(jiān)管資格,又無法對貸方的還款做出有效擔保;作為資金平臺的互聯網金融服務提供方,一方面對借方進行放貸,另一方面將自身債權分割成若干部分對公眾進行出售,同時完成吸收存款的過程,這與人民銀行對于影子銀行的界定基本相符。這種利用資金和債權交錯配比的業(yè)務模式,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當實際放貸金額小于轉讓債權,就會使其演變?yōu)榉欠Y。其次,互聯網金融缺乏完備的征信體系,無法形成有效的懲戒機制。由于民間互聯網金融平臺無法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其本身對借款人真正的信用水平、貸款用途和償還能力缺乏有效的資質審查,容易導致信貸壞賬率高,債務追償困難等問題。
互聯網金融產品存在過度宣傳和美化問題,風險披露相對不足。目前互聯網金融多數產品在宣傳過程中都存在不當宣傳和過度宣傳問題:使用不當的宣傳用語,片面強調產品高收益,對產品風險問題避而不談。部分互聯網公司甚至為搶占市場、吸引用戶,一方面標榜自身產品的收益高于對手,另一方面用“收益倒貼”的方式進行惡意競爭,即產品的真實收益可能達不到其承諾的投資收益率,但剩余部分由互聯網公司倒貼給用戶,這種方式顯然為互聯網金融產品帶來系統性風險的同時,也扭曲了互聯網金融產品在公眾眼中的真實形象。
加強互聯網金融監(jiān)管的建議
首先,盡快制定互聯網金融法律,為互聯網金融市場治理提供法律依據?;ヂ摼W金融當前首要問題就是缺少監(jiān)管方面的法律依據。銀監(jiān)會于2011年曾發(fā)布《關于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指出互聯網信貸平臺具有大量的潛在風險隱患,包括影響宏觀調控、演變非法金融機構、風險難以控制、不實宣傳、監(jiān)管困難等,但是沒有進一步明確如何去規(guī)范和引導互聯網信貸行業(yè)的發(fā)展。如果繼續(xù)放任將導致其系統性風險高發(fā),屆時監(jiān)管將難上加難,因此制定相關法律法規(guī)十分必要和緊迫,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一,通過立法明確互聯網金融的監(jiān)督部門及其相應職責,界定互聯網金融監(jiān)管范圍;第二,規(guī)范互聯網金融服務提供方從業(yè)資格,劃定合法業(yè)務范圍,明確服務提供方對公眾的義務和責任,制定互聯網金融從業(yè)人員職業(yè)行為準則;第三,完善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法規(guī),通過法律手段保護公眾信息不被非法泄露、公民的資金安全不受侵害,明確互聯網金融服務提供方對消費者風險的連帶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