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平的社會共鳴
公平性的實現是善治的最主要標志。從社會生活實踐角度來看,社會的公平主要包括兩個維度:第一個維度是社會成員有公平參與各種公共事務的機會,這可以稱為公平參與;第二個維度是社會成員能夠公平獲得各種社會待遇,這可以稱為公平獲得。只有兩個維度的公平性都得到充分實現,社會治理才算邁進了善治的門檻。2015年的社會治理實踐距離全社會公平性的充分實現還有較長距離,不過關于兩個維度的公平共鳴已經達成。
早在2013年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重新提出“社會治理”概念時,“多元主體參與”就得到學術界的深入討論。2015年,“多元主體參與”討論已經延伸到對“多元主體”之間平等地位的討論。在宏觀層面,政府和社會的“共治”被認為是中國社會治理的必然走向。有學者提出:隨著民主法治建設進程的不斷推進,全能型政府的管制社會模式日益陷入困境,已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從一元主體向多元共治轉變、從管理職能向服務職能轉變、從單向管控向良性互動轉變的政社互動實踐,為社會治理提供了有益啟示;善治目標下的政社互動,要求樹立合作共治理念,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發(fā)展社會組織并激發(fā)活力,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作共治的社會治理模式就成為歷史的必然選擇。⑥
顯然在這種討論中,社會的各種社會力量是被看作政府的伙伴而不是政府的附屬物。在微觀層面,盡管多年來,憲法、物權法、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國家法律都納入了鼓勵和支持公民有序參與社區(qū)治理的條文,但是公民個人作為治理主體參與社會治理(特別是社區(qū)治理)的重要性則在2015年重新引起了學術界的充分討論,構造了全社會共同認識的學理基礎。丁元竹明確提出,公民依法參與公共事務是社會治理的核心,建立和完善社會治理體制機制,就要求改革和完善居民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決策機制⑦。還有學者從公民理論的角度進行了學理探討,認為:公民參與既包括公民的政治參與,也包括公民的社會參與,在重視公民政治參與同時應當重視公民的社會參與,因為公民個人的社會參與能夠對公民自身的公民網絡、社會資本、功效感等帶來積極影響⑧。
學術界關于多元主體公平參與的學理分析在社會治理實踐領域得到了積極回應。在宏觀層面,2015年中國社會治理中,多元主體的公平參與可能性得到了充分蘊育。就政府和社會關系的平等化實踐而言,一方面是政府通過放權、限權來約束自身的權力膨脹,另一方面是政府以外的社會力量在不斷成長。2015年政府權力負面清單的梳理改革已經延伸到省級以下政府,而中央政府和省級政府則繼續(xù)梳理更全面的權力清單,特別是重點清理了于法無據的行政審批事項,初步移除了多元主體參與的規(guī)范性障礙。與此相對應,在2015年,“政社分離”改革正式啟動,這一改革的目標是讓原來歸屬、掛靠政府的社會組織脫離政府,這就為政府以外的社會力量成長增添了資源供給。而2105年的全國社會組織數量也在繼續(xù)增長,根據民政部公布的數據,2015年3月底全國社會組織數量已經達到61.3萬個,據此預測,2015年底社會組織數量估計在70萬個左右。就全社會范圍內促進公民之間參與機會公平化的實踐而言,與城鎮(zhèn)化相關的改革已逐漸啟動。2015年12月國務院正式公布了《居住證暫行條例》(2016年1月1日期實施),從法規(guī)上正式廢止了“暫住證”這一體現城鄉(xiāng)居民不平等公民權的符號標志。與此相關聯,北京市繼廣州、天津、上海等非戶籍常住人口巨量的城市之后也正式發(fā)布了“積分落戶”政策。而在這一年中,流動人口子女就近上學的教育改革、有利于公民平等的統一養(yǎng)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有利于公民平等的統一醫(yī)療保障制度的改革也在全國范圍內正式啟動。這些宏觀改革,奠定了消除公民權利城鄉(xiāng)不平等、官民不平等、體制內外不平等的制度基石。
在微觀層面,多元主體的公平參與實踐在2015年有了制度性的提升。2015年以前,在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鼓勵下,全國各地以不同的方式展開了社區(qū)治理的探索,社區(qū)治理中的重要內涵就是多元主體參與,特別是基層社會組織和社區(qū)居民個體的參與。2015年各地紛紛總結實踐經驗,廣東中山市總結的經驗是全民參與社會治理的“五字”模式:“齊”參與、“愿”參與、“能”參與、“真”參與、“常”參與;上海楊浦區(qū)通過建設“睦鄰中心”、物業(yè)自治管理改革等辦法將社區(qū)居委會、業(yè)主委員會、公民個人等多方力量組合起來形成多元共治的社區(qū)治理格局等等。2015年在社區(qū)治理中,最具有標志性的發(fā)展是民政部正式推行“三社聯動”模式的社區(qū)治理改革,“三社”指的是社區(qū)、社會組織、社區(qū)工作者。這一模式用制度化的辦法明確了多元主體參與社區(qū)治理的方式。從試點地區(qū)經驗看,“三社”聯動最重要的意義是兩個方面:一是強化了基層社會組織作為治理主體參與社區(qū)治理和服務社區(qū)居民的能力,二是提升了社區(qū)弱勢人群公平參與社區(qū)公共事務的機會。
總之,公平參與的理論探索和實踐探索在參與主體地位的平等化上匯合成了共同認識,2015年,公平共鳴的第一個維度基本實現。
公平共鳴的第二個維度則清晰地貫穿了2015年。2015年2月27日,習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上,提出了“獲得感”概念,他強調:“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展示出來,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⑨“獲得感”一經提出,成為全年的理論熱點之一。詹勇提出,應當以人民群眾的“獲得感”作為檢驗改革的試金石,要通過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增強社會對改革的信心,不斷凝聚改革力量。仇雨林從醫(yī)療保障制度改革角度提出:提升民眾獲得感要?;?、兜底線、促公平。而2015年10月舉行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創(chuàng)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新理念中,“共享”理念是對“獲得感”更高層次的表述,是“公平獲得”共同認識的理論歸納。《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第十三個五年規(guī)劃的建議》對共享理念作出系統解釋:“必須堅持發(fā)展為了人民、發(fā)展依靠人民、發(fā)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體人民在共建共享發(fā)展中有更多獲得感,增強發(fā)展動力,增進人民團結,朝著共同富裕方向穩(wěn)步前進。”⑩學術界一致認為,應當以共享理念來研制國家和地方的十三五規(guī)劃,應當以共享理念來推進民生領域的發(fā)展。辜勝阻認為,要在共富的基礎上實現共享,通過共享來實現共富。張立群認為,共享發(fā)展是十三五規(guī)劃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全面小康不能有一個人掉隊,是全民來共享的小康。當前,全國地區(qū)、各部門、各行業(yè)都在以共享發(fā)展的理念指導本地區(qū)、本部門、本行業(yè)的十三五發(fā)展規(guī)劃。這充分標志著全社會已經普遍認同“公平獲得”的理念。
關于跨越“陷阱”的社會共同認識
中等收入陷阱是善治的最大威脅。“陷阱”概念與合法概念、公平概念不同,它是一個負向詞匯。關于“陷阱”認識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陷阱”憂慮意識。這種憂慮意識包括三個層次:中等收入陷阱是真實存在的;中國面臨著經濟停滯可能性;中國面臨著中等收入階段社會問題爆發(fā)的可能性。關于“陷阱”認識的第二個方面是避免掉入陷阱的對策意識,這種對策意識包括兩個層次:經濟可持續(xù)性發(fā)展對策;緩解社會問題爆發(fā)的時間和消解社會問題的負面效應。自從2006年中等收入陷阱概念提出以來,陷阱憂慮意識就一直在學術界被提起,特別是2010年中國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后,憂慮意識獲得了普遍認同。
隨著前期憂慮意識的普及,近兩年對策意識逐漸興起,特別是2015年,中國社會關于“陷阱”共同認識已經基本轉向如何避免掉入陷阱的對策意識。因此這一年,可以說是跨越“陷阱”共同認識達成的一年。這一共同認識奠基于習近平在2014年11月10日提出的觀點:對中國而言,“中等收入陷阱”過是肯定要過去的,關鍵是什么時候邁過去、邁過去以后如何更好向前發(fā)展。這一觀點既肯定了憂慮意識的合理性,又提出了對策要求。2015年許多經濟學家圍繞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提出了很多對策研究。金立群總結這些對策的核心內容,認為,一國在教育、科技研發(fā)、基礎設施等領域的投入是促進創(chuàng)新、提高勞動生產率、推動產業(yè)轉型升級并最終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金鑰匙”。在教育和研發(fā)方面的投資將轉化為勞動生產率和全要素生產率的提高,可以為經濟可持續(xù)發(fā)展提供新動力。
與經濟學家視角不同,社會學家則更關注如何應對在中等收入現階段的社會問題。李培林分析了社會治理領域面臨的六個新態(tài)勢:城鎮(zhèn)化發(fā)展的新態(tài)勢、就業(yè)和勞動力關系的新態(tài)勢、收入分配變化的新態(tài)勢、職業(yè)結構變動的新態(tài)勢、居民生活消費的新態(tài)勢、老齡化新態(tài)勢,認為新態(tài)勢固然有新挑戰(zhàn),但是也有機會。社會學界一致認為,龐大穩(wěn)定的中產階層是化解社會危機最有效的社會結構方式。李強發(fā)現,中國社會結構目前仍然呈現出下層比較巨大、中產階層比較弱小的特點,因此應當通過擴大中產階層教育渠道、專業(yè)基礎渠道、市場渠道三個方面培育擴大中產階層。
理論界達成的跨越“陷阱”的學理認識,已經初步轉化為社會治理領域實踐中跨越“陷阱”的行動指導。就經濟學家們提出的“金鑰匙”,國家已經提出具體落實措施。在教育領域,高等學校已經開始啟動“雙一流”建設,十三五期間將普及高中義務教育,發(fā)展學前教育。這些舉措必然會帶來更多的國家教育投入。在科技研發(fā)領域,十三五期間將推進有特色高水平大學和科研院所建設,鼓勵企業(yè)開展基礎性、前沿性創(chuàng)新研究,重視顛覆性技術創(chuàng)新,還將實施一批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在重大創(chuàng)新領域組建一批國家實驗室,組織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在基礎設施領域,城市大規(guī)模地下管網建設已經啟動,十三五期間,國家將實施重大公共設施和基礎設施工程。就社會學家提出的應對新態(tài)勢的對策和擴大中產階層的主張,國家也已經提出實施措施。包括增加服務供給、實施脫貧攻堅工程、縮小收入差距、建設更公平可持續(xù)的社會保障制度等。其中精準扶貧工作已經在2015年啟動,預期到2020年徹底幫助7000萬人口脫貧。精準扶貧既是消解社會矛盾的底層基礎,也是擴大中產階層的底層基礎。
因此,2015年,可以看作中國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起點之年,在這一年我們不再從陰謀論或意識形態(tài)批判的角度來理解中國可能遭遇的中等收入陷阱問題,而是從學理和實踐操作方面理性客觀地形成了跨越中等收入陷進的系列對策。這是一種真正的自信。
2015年,善治雖未實現,但關于善治的共同認識已經在生長。展望2016年,只要全社會堅持共同認識、落實共同認識,中國社會治理必將能夠跨入善治之門。
【注釋】
①“習近平就首個國家憲法日作出重要指示”,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12/03/c_127274584.htm。
②任喜榮:“建設法治國家需要憲法精神的再啟蒙”,《新長征》,2015年2期。
③趙孟營:“踐行憲法精神 推進國際治理現代化”,《中國社會科學報》,2015年1月23日8版。
④魏禮群:“法治社會建設的六大特征”,光明網,http://theory.gmw.cn/2015-05/17/content_15692207.htm。
⑤“王岐山會見出席‘2015中國共產黨與世界對話會’外方代表”,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9/09/c_1116513917.htm。
⑥龔廷泰,常文華:“政社互動:社會治理的新模式”,《江海學刊》,2015年6期。
⑦“社會治理核心是公民依法參與公共事務”,《法制日報》,2015年11月8日4版。
⑧王新松:“公民參與、政治參與及社會參與:概念辨析與理論解讀”,《浙江學刊》,2015年1期。
⑨“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人民網,http://cpc.people.com.cn/n/2015/0228/c64094-26609375.html。
⑩全文參見:新華網,2015年11月3日經濟參考版。
“習近平:中等收入陷阱肯定要過去的 中國經濟行穩(wěn)致遠”,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finance/2014-11/11/c_127198794.htm。
金立群:“中國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人民日報》,2015年8月11日7版。
李培林:“社會變遷新態(tài)勢與社會治理”,《光明日報》,2015年1月12日11版。
李強:“中國中產社會形成的三條重要渠道”,《學習與探索》,2015年第2期。
詳見:《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第十三個五年規(guī)劃的建議》。
責編 /王坤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