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可以對法治國家建設目標提出某種要求,或設定某種標準,可以對法治國家的治者提出某種要求,或對治者能否堅持自己的選擇表示擔憂,但這類要求是否合理,這類標準是否符合實際,這類擔憂是否一定可以避免等,都不影響一個國家實行法治這種治國方法。只要一個國家的治者選擇了法治并實際地服從“法律的統(tǒng)治”,這個國家就實行了法治,就走上了法治國家的建設之路。 社會主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規(guī)則之魂 法治作為一種治國方法是可以普遍適用的,它既可以用于古代國家,也可以用于近代國家和現(xiàn)代國家;可以用于資本主義國家,也可以用于社會主義國家。可以普遍適用的法治非常簡單,只是要求“從法”,或“治者從法”,但適用于不同國家的法治卻可能樣態(tài)各異,豐富多彩。這是因為不同的“從法”而治的國家所“從”之“法”是不同的。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國情,也就會制定不同的法。正是所“從”之法有不同,決定了同樣實行法治的國家卻可以創(chuàng)造出不同類型的法治。
我國已經(jīng)走上依法治國之路,實行的法治是社會主義法治。這樣說不只是因為《憲法》第五條把我國法治建設的目標規(guī)定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走法治道路,建設法治國家是我國《憲法》所做出的嚴肅的規(guī)定和莊嚴的宣告。而宣布“實行依法治國”的這部憲法是社會主義憲法,是將社會主義制度憲法化、制度化的憲法。它確立了中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基干,包括基本政治制度、經(jīng)濟制度、軍事外交制度、社會文化制度等。把法治建設的目標規(guī)定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而不是其他類型的法治國家,是這部憲法的必然要求。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寫在這部憲法中的法治的必然走向。
社會主義法治與資本主義法治怎樣才能區(qū)別開來,怎樣才能保證在我國實行的法治必然走向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呢?貼標簽不能決定法治的本質,黨的文件宣布“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對黨員、黨的領導干部是個告誡,對全國也具有引導作用,但保持法治的社會主義屬性不能寄希望于此。如前所述,法治是規(guī)則之治,而規(guī)則之治的核心是治者從法,決定法治特性的是規(guī)則。規(guī)則的系統(tǒng)性不同,法治的完善程度就不同;規(guī)則的性質不同,法治的性質也就不一樣。歷史上存在的法治之所以可以劃分為不同類型,說到底是由相關國家奉行的法律(規(guī)則)不同決定的。資本主義法治和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區(qū)別不是由不同國家的法治建設者的宣言決定的,不是由社會主義或資本主義的制度標簽決定的,也不是由開展法治建設的歷史時期不同決定的,而是由相關國家所實施的法律的不同決定的。之所以說寫在我國憲法中的法治“必然走向”“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因為這部憲法提供的規(guī)則,為其他規(guī)則的創(chuàng)設提供的準則是社會主義的。比如,《憲法》第六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jīng)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chǎn)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jīng)濟共同發(fā)展的基本經(jīng)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這樣的規(guī)則之治無疑是社會主義的法治。
要保證法治沿著社會主義方向前進,必須保證法律保持社會主義本質,必須給“規(guī)則之治”中的規(guī)則輸入社會主義精神。保持法律的社會主義本質,確保“規(guī)則之治”中的規(guī)則保持社會主義之魂并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也不是一件不值得擔憂的事。不管是國內的市場經(jīng)濟,還是經(jīng)濟全球化趨勢對我國的影響,對社會主義都具有很強的沖擊力,對社會主義經(jīng)濟制度和人們的社會主義思想有一定的銷蝕力。比如,不管是“市場”的習慣還是全球化的要求,都傾向于把自然資源國家所有從國家壟斷改變?yōu)樽杂烧加?,從國家所有制改變?yōu)樽杂韶敭a(chǎn)權。?再如,就在我國《憲法》承認的“按勞分配”和非以“勞”為衡量尺度的其他“分配方式”之間,一般社會成員,包括作為共產(chǎn)黨員的社會成員,都不會拒絕其他“分配方式”帶給自己的比實行“按勞分配”更多的收益。
在現(xiàn)代世界上,談法治并不難,走法治之路也是人類文明發(fā)展的必然,但堅持法治的社會主義屬性,建設社會主義的法治國家卻并不是很容易。這一點似乎并沒有引起人們的關注。即使是那些積極主張推進法治國家建設進程的人們,也沒有對法治的社會主義性投入更多的注意力。如何保持法治的社會主義性既是學術問題,也是政治問題。我們應當給予高度的重視。在黨中央正式發(fā)布《依法治國決定》的時刻,在我國法治建設將要進入快車道的大好形勢下,應當旗幟鮮明地宣傳社會主義法治,堅定不移地維護法治的社會主義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