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進入新時代,在黨中央的有力推動下,各地都建立了容錯機制的政策文本,以力求釋放激勵效能。但是總體來看,其有效落實情況并不樂觀,“局部空轉”已成其客觀現象。政策文本邊界范圍模糊、部分“一把手”缺少擔當或不能準確把握政策標準、上位支撐不足極易陷入“地方糧票”、公眾認知有偏差等,是其陷入局部空轉的誘發(fā)因素。對此,應優(yōu)化容錯程序,用明確規(guī)程消除當事者顧慮;明細容錯標準,清晰容錯邊界范圍;堅持系統(tǒng)推進,多方協(xié)同打好“組合拳”;強化“一把手”的責任擔當和研判能力;充分發(fā)揮典型案例歸集整理及示范引領作用。
【關鍵詞】容錯機制 局部空轉 基層治理 【中圖分類號】D602 【文獻標識碼】A
在干部隊伍激勵機制的復雜系統(tǒng)工程中,容錯機制是重要內容。進入新時代,中國共產黨在推進管黨治黨過程中,“既強調對失職行為嚴厲問責,又主張對改革創(chuàng)新行為有理有據地容錯免責。實踐證明,這一舉措對于引導公共權力規(guī)范運行、激發(fā)廣大干部干事創(chuàng)業(yè)精氣神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黨中央的有力推動,迅速激發(fā)各地根據自身實際制定了相應的容錯政策文本,以力求釋放激勵效能。但是,綜合各方面的數據來看,當前容錯機制得到有力執(zhí)行的并不多見。相反,在一些地方出現了“局部空轉”情形。因此,我們亟需正視這一問題并著力尋求有效解決治理策略。
容錯機制的現實情況:文本制定與“局部空轉”同步并存
近年來,一些地方不時出現“廉而不為”問題,使人們進一步意識到既要廉潔也要作為是新時代干部隊伍建設必須認真回答的重大現實課題。基于此,中央層面適時提出要建立容錯糾錯機制,以為干部松綁鼓勁。自2013年11月召開的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正式提出要“寬容改革失誤”以來,容錯機制便成為一個常用概念。隨后,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7次會議、第21次會議、2016年全國“兩會”、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等重要會議上都對建立容錯糾錯機制作出了要求。2018 年 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fā)了《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繼續(xù)強調要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寬容干部在改革創(chuàng)新中的失誤錯誤。2020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fā)了《關于持續(xù)解決困擾基層的形式主義問題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堅強作風保證的通知》,再次明確提出,既要把“嚴”的主基調長期堅持下去,又要善于做到“三個區(qū)分開來”,加大正向激勵力度,持續(xù)抓好激勵干部擔當作為有關具體措施落實。
在黨中央的有力推動下,諸多地方隨即展開探索。一些?。ㄖ陛犑小⒆灾螀^(qū))、地市和縣(市、區(qū))均在不同層面制定出臺了多個政策文本。這里以省級為例,對容錯機制政策文本進行梳理??梢园l(fā)現,從2016年3月先后有浙江、四川、陜西等地陸續(xù)制定了容錯激勵管理辦法(詳見表1)。
從表1可以看出,近年來大多數地區(qū)都在遵守中央有關規(guī)定的基礎上,結合各地實際量身制定了自身的容錯辦法。從公共政策的角度看,這完成了“政策制定”這一重要的前端環(huán)節(jié)。但是,任何一項政策的完整鏈條都不只是政策文本的制定,還包括政策的執(zhí)行及其效果評估。
然而,綜合筆者調研及其他各類數據發(fā)現,當前容錯機制在不少地方遭遇了“空轉”的困境??辙D原本是一個物理概念,用來描述系統(tǒng)“出力不出工”的怠速運轉狀態(tài)。當前,在貫徹落實容錯機制過程中,這種現象亦有顯現:雖然各地結合自身實際制定了相應的容錯機制政策文本,并作出了明確的落實指令和要求,但是具體執(zhí)行過程中鮮見完全落實到位,從而導致容錯政策文本處于空轉狀態(tài),并未完全釋放應有的激勵效能。2019年,筆者在江蘇、浙江、上海等地調研,期間近8成的受訪者在談及容錯機制時提出,其主要癥結在于“得不到有效落實,空轉的多,有效執(zhí)行的極少。”隨后,在筆者的一次問卷調查中,當回答“當前容錯機制面臨的最大障礙是什么”的問題時,53.7%的受訪者亦選擇“空轉情況多,執(zhí)行難”(詳見圖1)。這些數據都說明,當前容錯機制的執(zhí)行落實情況不容樂觀,“局部空轉”已成其客觀現象。
容錯機制緣何陷入“局部空轉”
容錯機制陷入“局部空轉”,在一些地方已成一種客觀現象。對此,需要從多層面檢視其誘發(fā)因素??傮w上看,政策文本邊界范圍不夠清晰、少數“一把手”擔當不足、上下認知態(tài)度不一致、社會氛圍不寬松等是主要原因。
一是政策文本不夠清晰、邊界范圍模糊。經驗表明,政策文本的清晰程度特別是邊界范圍的合理劃分是一項政策能否得以有效執(zhí)行的直接影響因素。調研發(fā)現,當前容錯機制陷入空轉的主要癥結即在于此。對于哪些錯可以“容”哪些錯不能“容”,一些地方制定的政策文本雖然作了說明,但是大多采取模糊處理的方式,尚未作出清晰界定。比如,一些地方雖然明確提出可容之錯主要是改革創(chuàng)新中非主觀性的錯誤、因外在復雜因素誘發(fā)的錯誤、努力工作形成的無心之錯。但是,并未以制度的形式對各種錯誤的主要情形、具體情況、尺度標準、粗細詳略和邊界范圍作出清晰劃分。以“公心”和“濟私”為例,一些受訪干部提出,有的容錯辦法規(guī)定“根據主觀動機,辨識是某些錯誤到底出于公心還是假公濟私,以分清是無心之過還是明知故犯”。但是,何謂“公心”和“濟私”,相關條文并沒有對其具體內容和研判標準作出明確劃分,從而導致具體執(zhí)行部門很難作出研判。而一旦難以研判,就會使容錯機制擱淺而止、無疾而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