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反壟斷十二年:回顧與展望》編委會舉辦了新書發(fā)布儀式,同時圍繞競爭政策展開研討。為該書撰寫書序和后記的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會長、國家發(fā)改委原副主任 彭森在會上表示,競爭政策的實施有助于解決改革面臨的一些難點問題、機制體制問題,特別是有助于構建全國統(tǒng)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市場體系。
彭森在“強化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全面推進我國改革事業(yè)”的主旨演講中表示,近年來中央多次提出要強化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從改革的角度和競爭政策的功能看,競爭政策的實施可以助推解決改革面臨的一些難點問題、機制體制問題。
他指出,經過4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改革進入深水區(qū),面臨著構建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核心問題、難點問題,特別突出的是相關領域市場化改革相對滯后,公平競爭制度還沒有完全發(fā)揮作用。地方保護、行政壟斷、市場分割等妨礙了要素的市場化配置,商品、服務、資本、人才等要素實現自由流動還存在若干堵點,不合理的市場準入、不同市場主體之間的差別待遇影響了公平競爭等。這些問題,正是競爭政策應該并且也可以發(fā)揮更大作用的領域。“十四五”規(guī)劃綱要把強化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作為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的三大內容之一,就是要通過競爭政策發(fā)揮更大的作用,逐步解決涉及全國統(tǒng)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機制體制問題。
他提出,強化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要從幾個方面著力推進。一是繼續(xù)全面清理政策法律體系中與全國統(tǒng)一市場、公平競爭不相適應的內容。這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部署的重要任務,需要持之以恒地貫徹落實。二是建立與競爭政策基礎地位相匹配的競爭執(zhí)法機構并實現執(zhí)法常態(tài)化。特別是要大力查處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件,著力破除地方保護、行政性市場壁壘。三是建立對行政壟斷行為的特別訴訟制度。四是以競爭政策為基礎,逐步提升產業(yè)政策與競爭政策的兼容性。他強調,競爭政策能夠合理界定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各種政策的出臺都不能忽視或削弱競爭政策的基礎性作用。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能夠助推我國的改革事業(yè),特別是有助于構建全國統(tǒng)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市場體系。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首任組長、原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張穹表示,修訂《反壟斷法》不僅是為積極應對經濟市場新形勢,也是完善現代化經濟體系、促進更大發(fā)展的必要之舉。
張穹介紹了《反壟斷法》征求意見稿的主要修改之處:一是認定互聯(lián)網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增加考慮網絡效應、規(guī)模經濟、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因素。二是將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相關內容寫入征求意見稿,突出體現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高質量發(fā)展的內在要求。三是關于提高反壟斷法律體系的權威性,反壟斷法律和執(zhí)法、司法必須具有權威性、公信力。四是關于堅決打破行政壟斷,征求意見稿作出多項安排,意在增強調查和處罰力度。五是關于禁止組織、幫助達成壟斷協(xié)議。六是關于主動調查涉嫌壟斷的經營者集中。七是對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的調查行為,必要時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xié)助,以增強執(zhí)法力度。八是關于大幅度提高罰款標準,特別是對壟斷協(xié)議、違法集中等,都大幅提高了罰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