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是新時代重要的生產要素,是國家基礎性戰(zhàn)略資源。近年來,一系列與數據資產化相關的政策出臺,既有頂層設計,又有具體措施,形成了推動數據資產化的強大合力?!?ldquo;十四五”大數據產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強調,推動行業(yè)數據資產化、產品化。2022年《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fā)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提出,依法依規(guī)維護數據資源資產權益,探索數據資產入表新模式。本期特邀專家圍繞相關問題進行研討。
加快數據從資源向資產轉變
什么是數據資產化?推動數據資產化,我國具備哪些獨特優(yōu)勢?
李曉東(中國科學院計算技術研究所研究員、伏羲智庫互聯網研究院院長):數據作為一種具有獨特屬性的生產要素,有非競爭性、無限供給、易復制、邊際成本極低等特點,并貫穿于數字化的生產、管理和經營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發(fā)揮數據生產要素作用離不開數據資產化,數據資產化的關鍵前提是完成數據確權。
發(fā)揮數據生產要素作用需經歷資源化、資產化和資本化三個環(huán)節(jié)。其中,資產化是資源化的結果,也是資本化的起點,要求在生產過程中承認數據的價值創(chuàng)造貢獻,并提供價值的變現渠道。
一般來說,可以被探明、標識、利用并用來創(chuàng)造價值的,才被視作資源。當某種資源被探明并標識后,人們可以評估該資源是否豐裕,是否值得開采利用。了解不同數據的利用方式,并對數據進行探明和標識的過程,就是數據資源化。數據資源化會形成某種稀缺性,從而引出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需求。不同數據集由于質量、規(guī)模等差異,所蘊含的信息量和在不同部門之間的動態(tài)分布各有不同,從而構成數據要素流動的原動力。
資產化是對預期收益的歸屬進行確權的過程。數據資產化意味著數據可以在未來產生持續(xù)收益,并且這些收益可以基于一定的產權進行分配。此外,數據的資源化、資產化、資本化等過程,本身也是數據的創(chuàng)造過程。預計這一系列過程將逐漸以數據要素流動轉化的形式出現,與傳統情境中貨幣資本運動形式有所不同,數據要素在社會生產過程中的權重將顯著增加。
資產化的關鍵前提是明晰產權結構,通過構建符合各類生產要素特性的產權制度,實現未來歸屬、使用、收益等重要權益的確權。確權完成后才能進行基于收益的分配以及基于價值的交易,從而不斷激勵各類要素高質量供給。確權所包含的不僅僅是所有權的確認,也包含持有權、加工使用權、經營權等多種權屬。特別是對數據而言,其創(chuàng)造過程與傳統要素不同,具有多方創(chuàng)造、流轉速度快等特點,因此確權不應僅涵蓋單一所有權,更需納入多方所有權或共有產權等多種所有權形式。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fā)《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fā)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數據二十條”),提出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由于數據的產權結構復雜,所有權界定難以形成共識,所以目前的工作重點在使用權交換和價值創(chuàng)造方面,以共享共贏逐步促進共有。除制度供給外,數據確權還需要特定的技術系統支撐。一方面,數據與數字技術、數字平臺、應用程序等關系密切。另一方面,隨著數據安全等合規(guī)政策趨嚴,數據與應用(業(yè)務)解耦成為重要趨勢,數據確權對技術系統的需求不斷增加??傮w來看,這種技術系統需統一的標識管理、權屬管理、認證機制、授權管理、算法管理和分類分級。
“數據二十條”出臺后,進一步推動了公共數據、企業(yè)數據、個人數據合規(guī)高效流通使用。2023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fā)的《數字中國建設整體布局規(guī)劃》明確,數字中國建設按照“2522”的整體框架進行布局。其中,特別提出夯實數據資源體系。同年8月,財政部制定印發(fā)《企業(yè)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guī)定》,數據資源“入表”更進一步。與此同時,北京、上海、浙江等地也在大力推動數據資產化相關法律法規(guī)出臺。一系列制度創(chuàng)新推動了數據資產化提質增效。
《數字中國發(fā)展報告(2022年)》顯示,2022年我國數據產量達8.1ZB,全球占比達10.5%,位居世界第二,可供開發(fā)的數據資源豐富。市場的快速發(fā)展為數據資產化奠定了實踐基礎。近年來,湖北、天津、浙江、四川、貴州等地積極開展數據要素典型應用場景試點,企事業(yè)單位數據應用創(chuàng)新積極性高漲,應用場景日益豐富。
當前,我國在用數據中心算力總規(guī)模位居世界第二,移動網絡覆蓋率100%,已建成全球規(guī)模最大、技術領先的網絡基礎設施,為建設數據基礎設施支撐數據資產化、充分釋放數據要素價值奠定了良好基礎。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fā)展,高質量數據以及數據互聯互通和互操作的需求進一步提升,以解決標識確權、認證授權和安全交換等關鍵問題為核心的數據基礎設施需求也將快速增加。
破解數據交易確權難定價難
推動數據資產化,在確權、定價、交易等關鍵環(huán)節(jié)還有哪些難題亟待解決?
李愛君(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數據資產是指由個人或企業(yè)擁有或者控制的,能夠為企業(yè)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以物理或電子方式記錄的數據資源。因此,對數據資源“擁有或者控制”和使其“帶來經濟利益”是數據資產化的兩個最核心的內涵,即實現數據資產化的前提條件。對數據資源“擁有或者控制”的實現條件,除擁有和控制數據本身,還包括通過對數據資源所有人賦權,使其享有相應的法律手段,進而實現對個人或組織的數據財產權利進行保護和排除他人侵害。使數據資源“帶來經濟利益”,是個人或組織在合法合規(guī)的前提下,讓數據資源以各種形式進行交易來實現的。實踐表明,數據資源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因此是可以進行交易的,但除可交易外,還要能夠易定價。數據資源確權、交易和定價是實現數據資源“擁有或者控制”和“帶來經濟利益”的三個關鍵要素。
當前,我國數據要素市場發(fā)展尚處于起步階段,數據要素的新特征十分復雜,對傳統產權、流通等制度規(guī)范形成新的挑戰(zhàn),在全球范圍內尚無成熟的解決方案。各國對數據的認識還不統一,數據要素確權、定價、交易、監(jiān)管等配套制度尚未成型,數據交易確權難、定價難等共性難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數據產業(yè)的良性發(fā)展。
首先,建立新型財產權制度,實現數據資源確權。建立新型財產權制度是從法律層面明確界定數據財產權歸屬,以此實現對數據資源“擁有或者控制”和使其“帶來經濟利益”。與現有財產權體系中的客體特征不同,數據具有無形性、可控性、可排他性、非競爭性等特征,同時承載利益主體多元化和利益形態(tài)多元化。因此,現有財產權制度難以涵蓋數據財產權,且在構建邏輯上存在差異。需依據數據自身特征,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同時行使控制、處理、處分和收益四項權能,進而對其歸屬分別劃分,通過控制權能實現對數據資源的“擁有或者控制”,通過處理、處分和收益權能使數據資源“帶來經濟利益”。此外,數據控制權和處理權還可以通過處分實現讓渡,賦予他人對特定數據的控制、處理等行為以合法性,從而實現產權分置。
其次,建立“所商分離”的場內數據交易機制,提供實現“帶來經濟利益”的有效途徑。建立“所商分離”的場內數據交易機制,是指數據交易所或數據交易中心作為第三方服務機構只能為數據交易提供中介服務,包括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交易撮合等,通過中立、公平、公正的交易建立場內交易各方信任機制,破解數據資源交易困境。目前,我國數據場內交易處于起步階段,截至2022年底,由副省級以上政府牽頭組建的數據交易場所已超過30家。由于統籌規(guī)劃不夠、數據確權和估值的限制、數據資產評估體系不完整、交易各方信任機制尚不健全、數據資產質量難以保障等因素,數據交易不活躍,數據交易市場尚未形成,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數據資產化進程。《“十四五”數字經濟發(fā)展規(guī)劃》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立數據要素市場體系,并對充分發(fā)揮數據要素作用作出重要部署。推動數據要素市場化流通已成為世界各國數字經濟發(fā)展的關鍵,歐盟于2020年2月發(fā)布《歐洲數據戰(zhàn)略》構建跨部門數據流通治理框架,之后又相繼出臺《數據治理法案》《數字市場法》等法案,開始由注重安全保障向推動構建數據要素流通利用的規(guī)則體系邁進。
再次,建立“報價—估價—議價”的場內定價規(guī)則。造成數據資產定價難的原因有:數據的使用價值難以事先確定、數據質量難以評估、數據資產權屬不清、數據資產來源審查難度較大等。這些使得數據資產定價難度高于其他資產。目前,數據資產定價均是針對特定應用場景(使用價值)的非標準化定價,未來構建數據資產定價規(guī)則體系,建議圍繞數據資產、數據使用價值實現以及非標準化特征展開。例如,數據本身沒有直接價值,通常在與具體場景相結合的過程中實現其潛在價值,這一過程就是數據資產化。而數據資產定價,需建立涵蓋買方和賣方、數據交易所和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價格形成機制,即“報價—估價—議價”的價格形成方式,通過數據賣方初步報價,再由第三方服務機構估價,最后由數據買方與賣方議價或集中競價確定最終成交價。
地方先行先試釋放數據紅利
各地推動數據要素資產化有哪些探索?
易成岐(國家信息中心大數據發(fā)展部規(guī)劃與應用處副處長):數據已成為數字經濟時代的基礎性戰(zhàn)略資源、重要生產力和關鍵生產要素。自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增列數據作為生產要素以來,我國圍繞數據基礎制度構建、數字中國建設等先后出臺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為加快推動數據資產化、釋放數據要素價值、增強經濟發(fā)展新動能提供了行動指南。
各地制定了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圍繞確權登記、價值評估、資產入表和生態(tài)培育等關鍵環(huán)節(jié)進行政策設計,激發(fā)數據要素市場活力。2022年9月,《深圳經濟特區(qū)數字經濟產業(yè)促進條例》提出推動建立數據資產評估機制、構建數據資產定價指標體系、制定數據價值評估準則;同年10月,浙江省財政廳組織起草了《數據資產確認工作指南(征求意見稿)》,探索從數據資產初始確認、后續(xù)確認和終止確認三方面填補數據資產確認標準空白;2023年6月,《深圳市數據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提出,探索將數據產權登記應用于企業(yè)數據資產確認、融資抵押、數據要素型企業(yè)認定和數據生產要素統計核算等;同年7月,北京市印發(fā)《關于更好發(fā)揮數據要素作用進一步加快發(fā)展數字經濟的實施意見》,提出開展數據資產登記,開展數據資產質量和價值評估,為數據資產流通提供價值和價格依據。
除了開展政策創(chuàng)新,一些地方從發(fā)揮數據要素作用出發(fā),圍繞強化供給體系、推動定價體系、健全交易體系等先行先試,探索建設數據交易場所,積極推進數據資產化,推動數據紅利有效釋放。
強化公共數據供給是引導社會加大數據供給、激活數據價值、加快數據資產化進程的關鍵所在。福建大數據交易所依托母公司福建省大數據集團優(yōu)勢,已實現大數據交易平臺與福建省公共數據資源開發(fā)服務平臺互聯互通。截至2023年5月,已對接全省近7萬個數據資源目錄、近千億條政務數據,匯聚460多個公共數據目錄,上架50余款公共數據產品、200多款社會數據產品,為進一步夯實數據供給體系、加快公共數據與社會數據融合對接奠定了良好基礎。
為探索符合數據要素特性的定價模式和價格形成機制,2023年2月,貴陽大數據交易所以數據產品開發(fā)成本為基準,綜合引入數據成本、數據質量、隱私含量等多重客觀因素,結合數據產品預估的商業(yè)模式、市場規(guī)模,研發(fā)上線“數據產品交易價格計算器”。為促進買賣雙方議價、建立“報價—估價—議價”的定價體系提供了有益參考。
2023年9月,上海數據交易所在既有數據交易大廳基礎上,上線以數據需方為主導,由數據供方及數據商認領需求并提供相應數據服務的需求大廳,以有效緩解數據交易前供需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此外,還通過制定制度規(guī)范、設立專項激勵資金等充分激發(fā)數據要素市場活力。目前,累計掛牌數據產品近1500個,8月份交易額已超1億元,數據交易生態(tài)日益活躍。
從數據交易場所的功能定位來看,主要以公共屬性和公益定位為主,重點圍繞完善交易規(guī)則、降低交易成本、提供交易環(huán)境、培育交易生態(tài)等方面推動工作。其中,區(qū)域性數據交易場所側重于推進區(qū)域內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和具備區(qū)域特征的數據產品交易服務,目的是促進公共數據和社會數據融合開發(fā)應用;行業(yè)性數據交易平臺則側重于推動行業(yè)內數據要素高效流通、數字化轉型和高價值轉化,目的是促進數據要素與各行業(yè)融合應用。
值得關注的是,除各地組建的數據交易場所外,上海、湖北、河南、福建、成都等14個省市紛紛成立了國資背景的數據集團。相比數據交易場所,數據集團更強調市場屬性,相比民營企業(yè),則更突出基礎性保障功能定位。數據集團更多會在當地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數據要素產業(yè)投融資、數據資產運營管理等方面開展工作,與數據交易場所相輔相成、互為補充。
隨著數據資產化進程加速,其衍生出的新興商業(yè)模式也逐步成為社會關注焦點。近年來,北京銀行城市副中心分行、光大銀行深圳分行、中誠信托、中航信托、杭州高新金投控股等經營主體圍繞數據資產質押融資、無質押數據增信、數據信托、數據證券化等方面開展實踐探索,為數據資產化的政策制定、商業(yè)化落地提供了經驗和借鑒。